廣東提出,發展混合所有制在股權結構上,除國家規定外,國有資本持股比例不設下限;實現路徑上,引入戰略投資者、推動企業改制上市、探索員工持股、吸引股權投資基金入股、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公共項目等多種方式;推動機制上,要主動并定期組織開展對接活動,促進社會資本與國有資本的撮合對接;監管體制上,要建立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;具體實施中,強調有序有效,嚴格規范國有產權流轉,切實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。